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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各區公所推動精神倫理建設補助(113年7月起實施)

  • 申請期間

         申請補助應於舉辦精神倫理建設項目日十日前,檢送計畫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向區公所提出。

  • 補助對象

         (一)本市各公立機關、學校、里辦公處。
         (二)本府核准立案登記非政黨之民間團體。
         (三)立案之全國性民間團體,在本市設立總會、分會或分支機構。

  • 補助項目以支應以下為限(補助經費應依計畫申請書辦理,不得隨意更改活動項目)

(一) 車資、門票費、住宿費、保險費。
(二) 膳費。
(三) 摸彩品、文宣資料費。
(四) 場地租金、場地布置費、搬運費、茶水、飲料、攝影拍照費。
(五) 講師費、教材費。
(六) 與活動相關之雜支等。
本作業要點不予補助項目如下:
(一) 人事費用。
(二) 民間團體之政治活動、法定會議、聯誼、旅遊、餐會等相關支出。

  • 受補助對象實際支出經費少於補助計畫概算金額時,應按實際支出金額補助。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對同一受補助對象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下列受補助對象不適用前項年度補助金額之限制:
    (一) 依法令規定接受政府機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二) 經主管機關依法許可設立之工會、農會、漁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及各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有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三) 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四) 本市各公立機關、學校、里辦公處。
  • 核銷注意事項

受補助對象應於補助案件辦理完成後三十日內,檢具收支清單及支用單據、活動成果照片、金融帳戶影本及其他相關資料向區公所辦理核銷。
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補助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當年度補助案件尚未核銷者,次年度不得再申請補助。

  • 所需補助經費由區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全案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60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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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4/07/10
  • 發布單位:信義區公所民政課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9/20
  • 點閱次數: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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