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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
依據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基隆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規定:
本所置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辦理市自治事項及執行交辦事項,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置秘書一人,承區長之命綜理所務。
本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民政課:掌理自治行政、調解服務、地政、教育文化、環境衛生、災害防救、禮俗宗教、原住民生活改進、協助民防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二、社政課:掌理社會行政、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區發展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
三、經建課:掌理農林、糧政、漁牧、工商、土木工程、協助稅捐稽徵及其他有關生產建設事項。
四、綜合行政課:掌理兵役行政、後備軍人管理、替代役業務、文書、庶務、出納、印信、研考、便民服務及其他行政事項。
五、會計室: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六、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發布日期:2020/08/09
- 發布單位:信義區公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03/28
- 點閱次數:5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