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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 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原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一、如民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急難事由發生3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相關急難事由證明文件,得向居住地區公所申請急難紓困專案:
(一)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及個案認定表。
(二)戶籍資料影本(含實際共同生活戶)。
(三)其他與急難事實相關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書、失蹤證明、罹患重傷病證明、重大傷病證明書、相關喪葬費用收據或醫療費用收據、非自願性失業證明(須附最近一個月內就業輔導單位出具三家以上推介就業紀錄證明及勞保加、退保證明)、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申請人身分證、印章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本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依認定基準表、是否為負擔家計主要生計者,發給救助金1萬元至3萬元。經評估必要時,得採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同 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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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1/03/06
- 發布單位:信義區公所社政課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3/16
- 點閱次數: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