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弱勢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一、申請對象
凡設籍本市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且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者,且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3.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但有下列情形,則不符合扶助資格,將不予扶助:
(1)離異後雙方仍有共同生活事實。
(2)離異後雙方同戶籍(含同址創戶)情形。
(3)離異後之當年度起,仍申報扶養親屬者。
(4)再婚者。
4.父母、養父母一方因罹患嚴重傷、病或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致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5.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7.未經認領或經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負教養責任之一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
8.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9.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
10.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11.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生活者。
二、補助標準
1.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
2.全家人口之土地、房屋價值;家庭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及其他動產價值皆未超過政府公告之一定金額。
前項所稱家庭總收入之總額,其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暨其他收入之計算方式,比照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一規定辦理。
三、補助金額:每人每月新台幣2,047元
四、應備文件:
1.申請表及印章。
2.兒童少年及申請人全戶戶籍證明資料。
3.就讀國高中職以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4.最近一年度全家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及一年內內頁資料。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五、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
六、辦理方式:設籍於本市並經通報至「本市兒童發展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且符合規定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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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1/03/24
- 發布單位:信義區公所社政課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6/16
- 點閱次數:1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