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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

申請對象:申請人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必備證件:

  1. 申請表、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2. 全家人口戶籍資料。
  3. 全家人口財稅資料。
  4. 相關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影本、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影本、暫時/通常保護令影本、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最近3個月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正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在監執行證明書、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居留證明…等)。
  5. 領據。
  6. 申請人本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處理期限:證件準備齊全,里幹事實地訪查3~5工作天,里幹事填寫案件完妥後轉送社政課審查,審查約需5~10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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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1/03/24
  • 發布單位:信義區公所社政課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3/24
  • 點閱次數: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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