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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低收(中低收)入戶

一.申請資格:
(一)凡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者。(109年度最低生活費為:低收入戶12,388元、中低收入戶18,582元整)
(二)動產:包括存款、投資、有價證券等。(109年台灣省動產公告金額每人每年為:低收入戶75,000元、中低收入戶112,500元整)
(三)不動產:包括土地及房屋,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109年台灣省不動產公告金額每戶為:低收入戶353萬元、中低收入戶530萬元整)

二.申請程序: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二)全戶戶籍證明資料(含除戶資料)。
(三)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如無法檢附,則由中央系統查調)。
(四)綜合所得稅稅籍清單(如無法檢附,則由中央系統查調)。
(五)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四.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1條規定,內政部頒定台灣省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等級如下:
(一)第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二)第二款:全家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三分之二以下。
(三)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五.現金給付標準如下:
(一)第一款:每人每月發給11,040元家庭生活補助費。
(二)第二款:每戶每月發給6,358元家庭生活補助費;戶內15歲以下(或滿16歲但仍就讀國中者),每人每月發給2,802元兒童生活補助費;就讀高中職以上學生,每人每月發給6,358元就學生活補助費。
(三)第三款:15歲以下(或滿16歲但仍就讀國中者)每人每月發給2,802元兒童生活補助費;就讀高中職以上學生,每人每月發給6,358元就學生活補助費。

但列冊第二款與第三款,就讀國中之學生畢業當年若繼續升學,該年7月與8月繼續發給兒童生活補助費每人每月2,802元,9月起發給高中職以上學生就學生活補助費每人每月6,358元;國中畢業後若未繼續升學,自該年7月1日起停發兒童生活補助費。

  • 發布日期:2021/03/06
  • 發布單位:信義區公所社政課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3/16
  • 點閱次數:13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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