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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

*補助對象

  1.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2. 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
  3. 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
  4. 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5.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9條規定,未滿6歲兒童。
  6. 發展遲緩兒童。
  7. 早產兒。
  8.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9. 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
  10. 其他經評估有補助必要之兒童及少年。

 

*補助項目

  1. 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合計每年最高補助30萬元。
  2. 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
  3. 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4. 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未滿6歲或已滿6歲,未達到就學年齡,或經評鑑可暫緩入學者,每人每次最高補助500元,每月最多8次。
  5. 經醫師鑑定,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用,每年最高補助30萬元。
  6. 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每年最高補助30萬元。
  7. 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用,每一療程最高補助3萬元。
  8. 其他經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每年最高補助30萬元為限。

 

*補助金額:

˙依收入訂定補助比率:

  1.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75%
  2.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補助50%
  3. 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倍者,補助25%

˙符合補助對象1~5項其中之一者,全額補助。

 

*申請方式

  1. 時間:住(出)院日、醫療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6個月內。
  2. 檢附文件:相關證明文件、健保卡影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自付費用及看護支出費用之收據正本及支付明細、醫師診斷確有醫療或看護必要之證明文件。

*受理機關:戶籍地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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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1/05/21
  • 發布單位:信義區公所社政課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5/21
  • 點閱次數: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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