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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基隆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基府社福貳字第0990166622號函頒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基府社福貳字第103022465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基府社工壹字第1090261790號函修正第1點至第12點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性騷擾防治法第六條規定,特設基隆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辦理事項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

(二)本府人事處處長。

(三)本府政風處處長。

(四)本府綜合發展處處長。

(五)基隆市警察局局長。

(六)基隆市衛生局局長。

(七)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七至十二人。

  前項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兼任之委員,無法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會會議每年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能出席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會會議召開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討論或提供意見。

八、本會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九、本會受理性騷擾再申訴案件後,應於七日內進行調查,並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提會審議。但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性騷擾再申訴案件就調查結果,經提報本會會議後,採不記名投票方式 決議,原調查委員無須迴避,且具投票權。      

十、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九人由本府相關機關(單位)承辦業務人員兼任。

十一、本會得依任務需要分設工作小組,其組織由本會決議設立之。

十二、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發布日期:2021/01/08
  • 發布單位:信義區公所社政課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1/08
  • 點閱次數: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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