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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精神倫理建設補助

  • 補助之項目:(基隆市各區公所推動精神倫理建設補助作業要點第8點)
    本作業要點補助經費應依計畫申請書動支,不得隨意更改活動項目,並以支應下列項目為限:
    (一) 車資、門票費、住宿費、保險費。
    (二) 膳費。
    (三) 摸彩品、文宣資料費。
    (四) 場地布置費、搬運費、茶水、飲料、照相費。
    (五) 講師費。
    (六) 與活動相關之雜支等。

不予補助項目如下:
(一) 人事費用。
(二) 民間團體之政治活動、法定會議、聯誼、旅遊、餐會等相關支出。

  • 申請期間:
    受補助對象應於舉辦日之十日前,函送計畫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向區公所提出申請。(基隆市各區公所推動精神倫理建設補助作業要點第5點)
    受補助對象應於補助計畫辦理完成後三十日內,檢具收支清單及支用單據、活動成果照片、金融帳戶影本及其他相關規定資料向區公所辦理核銷。(基隆市各區公所推動精神倫理建設補助作業要點第9點)
  • 資格條件:本市各公立機關、學校、里辦公處及本市核准立案登記滿一年以上非政黨之民間團體。(基隆市各區公所推動精神倫理建設補助作業要點第4點)
  • 審查方式:書面審核。
  • 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基隆市各區公所推動精神倫理建設補助作業要點第7點、第8點)

對同一受補助對象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且不得重複補助。

下列受補助對象不適用前項年度補助金額之限制:
(一) 依法令規定接受政府機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二) 經主管機關依法許可設立之工會、農會、漁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及各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有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三) 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四) 本市各公立機關、學校、里辦公處。

區公所核定補助金額以申請補助計畫總金額百分之七十為上限。

受補助對象實際支出經費少於補助計畫概算金額時,應按減少比例核減補助金額。

  • 全案預算金額:新臺幣160萬元整(年度預算)。
  • 發布日期:2023/01/01
  • 發布單位:信義區公所民政課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07/06
  • 點閱次數: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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