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年滿20歲以上,設籍本市並居住於其首次購屋之地址,且領有本府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補助標準:
1.依前一年購屋貸款所繳利息總計金額之百分之十核實補助,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上限為新台幣15,000元整。
2.獲准補助者補 助年限最長自辦理購屋貸款次年起算15年內(每年均需辦理複查)。
(三)申請方式:於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止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